已註銷號牌車輛移用懸掛他車完稅號牌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應分別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王君所有車輛因逾期檢驗遭註銷號牌,嗣後將未稅號牌懸掛於他車行駛公共道路,經警方查獲後,被分別以移用號牌及逾檢註銷之違章行為處以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為何被處以兩種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本案王君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與其移用他車已完稅之號牌,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依法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9-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