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先買後賣,可辦理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35條規定可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補貼買新房子土地總價款之差價。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致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依上列條文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辦好產權登記2年內重購或出售自用住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時,可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該分局特別提醒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以妥適規劃,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增添一筆換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