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人權利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共計23條條文,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將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彰化稅地方稅務局表示,該法重要實施內容如下:(1) 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2)稅式支出法案應舉行公聽會。(3)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須公開。(4)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5)被調查者得偕同輔佐人到場並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錄音錄影。(6)納稅者為租稅規避,原則上不處罰,惟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7)採推計課稅為課稅基礎者,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免罰。(8)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9)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0)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經15年未確定稅額者,不再核課。
請民眾密切注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宣導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千惠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1

更新日期:106-09-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