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不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且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廠房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房屋稅條例所稱合法登記工廠有別,無法適用營業用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劉仁傑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19

更新日期:106-09-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