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出於無心之過,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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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漏報、短報之漏稅行為,常出於無心之過,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應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業已進行調查,始更正或補報者,已無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意旨,應在鼓勵納稅義務人知錯能改,給予自省及自新機會,如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申請更正或補報,對於逃漏稅已無導正之效果,自無予免罰之必要。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稅務機關對於各項稅目,每年均將稅籍清查列為重大工作項目,呼籲各納稅人對漏稅行為勿心存僥倖,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損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