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契據如載明價款已交付並蓋章或簽名者,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於收受款項時,雖無開立正式收據,但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款項,且經收款人簽名或蓋章表示收訖,該項憑證即屬代替收據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惟如支付方式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