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若要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例如:張先生持分所有坐落本市南區半平厝段土地,於8月初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伯父(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享用,否則就得自申請之次期才能適用。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