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9/22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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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以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時,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及限制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一、 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三、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四、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如有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移轉土地,致所有權人變更者,該土地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民眾在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請記得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今年起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明年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106-09-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