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互易不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9-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