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利事業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利事業存放原物料等作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亦不論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聯絡處、倉庫等),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9-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