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重購自營工廠用地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如果您在2年內購買和出售廠房及土地,而且都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規定,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條件如下:1、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及廠房,其所有權人必須相同。2、不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必須在2年內完成。3、均為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4、地上建物必須係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5、廠房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6、均供自營工廠使用,沒有出租或作其他營業情形。7、如屬先買新廠房再賣舊廠房,在購買新廠房當時,舊廠房必須符合自營工廠用地的條件。8、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數額,必須低於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該分局提醒符合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之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營工廠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都會被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