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將自不合免稅條件日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果免稅條件沒有變動,不用每年辦理免徵手續,但是如果有改變用途、轉讓或免稅條件變更,致不合免稅要件時,將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免稅車輛,會建檔列管,每年辦理清查,除了運用戶政、社政及監理機關檔案交查外,也會選案辦理實地訪查,清查時發現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例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身心障礙證明到期未重新鑑定、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親屬關係消滅、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身心障礙原因消滅、車輛改變用途、轉讓或車輛未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等不合免稅規定之情況,都將自不合免稅規定日起恢復課稅。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