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
     該局說明,近來於審查遺產稅案件,發現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主張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萬元。惟依前揭法條規定,可扣除之身分僅限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或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至被繼承人本人並無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規定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與綜合所得稅規定有所不同,兩者所適用扣除對象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扣除金額表列如下:

稅目

適用對象

檢附文件

扣除金額

遺產稅

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618萬元

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12萬8千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洪素玉
電話:(04)23051111轉2225

更新日期:106-09-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