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且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可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所有權人將其所有自用住宅土地出售時,依申報移轉價格繳納土地增值稅,且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在2年內新購的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的地價淨額(即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即可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惟須注意尚有其他須符合退稅條件,即房屋出售前1年內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有設籍於該地,且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才能適用。

該處舉例說明,林先生在2年內出售與購買自用住宅土地,地價均為300萬元,原先在出售第5層大樓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35萬元,後來又新購同棟另一層大樓的土地地價300萬元與原來出售土地的地價淨額(300-35=265萬元)相減後差額為35萬元,如符合上開其他退稅條件,即可向稅捐處申請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退還已納35萬元。

更新日期:106-09-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