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提供明確事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事件,應提示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地址,被檢舉人如為公司或商號,則須再敘明營業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同時檢具可供查核的明確事證並指出違章漏稅的事實。

  該局近一步說明,若檢舉人匿名檢舉又未提供具體事證(物證),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或雖具名,但未提出違章漏稅的具體事證及提供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經再通知檢舉人仍未補充資料及事證者,得予簽結免查核議處。

  地方稅務局呼籲,打擊逃漏稅,人人有責,但應具體提供事證及物證,倘提出的資料未經查證,除了浪費行政資源外,對於防杜不法逃漏稅,是沒有任何幫助的。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