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之寄存送達以寄存日為送達日,而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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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繳款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繳款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繳款書等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書,應儘速前往領取,如領取之郵件為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因為繳款書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未前往領取,逾滯納期滿,稽徵機關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