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營業登記商號使用之房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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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無論該營利事業是否合法,仍應就營業使用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屋主若將1樓供自己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飲料店使用,凡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人營業使用,將依實際營業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營業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呼籲,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適用稅率,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何佩儒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6

更新日期:106-09-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