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車主 小心荷包縮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上開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亦視為使用公共道路。該局特別再提醒車主,收到使用牌照稅單時,務必留意繳納期間並如期繳稅,以免受罰。

  如果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