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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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供公共通行騎樓走廊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106年9月22日)提出申請,始得於今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將從明(107)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方式,除一般的書面申請或親臨櫃臺辦理外,亦可以進入稅務局網站使用「線上申辦」或「網路申報」服務,省時又便利。
稅務局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106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6年地價稅之義務。106年地價稅係105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納稅義務人在新竹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本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者,免重新申請,但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 (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後全戶戶籍遷出、土地信託、夫妻贈與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19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