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之民眾,請於106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107年)起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今年六月購買一棟本市房地產,最近全家遷入居住,其坐落基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是否可從今年起適用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就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只能選擇一處適用,惟若有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籍另一處所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外,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本(106)年9月22日前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辦理。

更新日期:106-09-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