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今年有買賣土地,當年的地價稅繳款書要由誰來繳納?依規定,每年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由於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此只要8月31日當天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就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換句話說,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則今年的地價稅仍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常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係屬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名義,地方稅稽徵機關仍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課徵對象。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9-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