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貨物既經交付後,買受人事後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