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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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後土地,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該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次年才開始可以適用。

更新日期:106-09-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