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異動後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他原有一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過戶給兒子後,土地用途沒變更,為何被改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函釋,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使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而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後,該土地應適用何種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本案因土地過戶後,新所有權人未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請,所以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請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如符合條件,記得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更新日期:106-09-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