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原自用住宅土地不得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果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5

更新日期:106-09-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