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請記得於9月22日前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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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不能適用減免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須符合「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及「非屬建築法定空地」三要件,才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為保障自身權益,如符合上述要件,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期的地價稅就可以減免;如果逾期才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才能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靖晏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106-09-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