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取得土地,仍應重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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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剛辦好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房屋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沿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屋土地用途須為自用,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需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再次提醒,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包含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取得,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因此,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後如未重新申請適用,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 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