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不可採用合併報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埔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埔里鎮黃先生詢問:本人預計於100年1月結婚,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要夫妻合併申報嗎?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關於黃先生所詢問之問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黃先生如於100年1月份結婚,因其99年度與新婚妻子尚未具有夫妻關係,尚無所得稅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夫妻須合併報繳之適用。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黃惠麗,電話:049-2990991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