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申報契稅時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漸趨普遍,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於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至於其申報契價,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