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或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即予設立房屋稅籍或停止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06-09-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