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須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之情形,依稅法核課期間規定,可追補5年稅款,並依短匿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處近一步說明: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實務上經稅捐處查獲補徵案例以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為主,自用住宅用地補徵原因多為戶籍遷出無其他合於規定之設籍人或變更為營業使用等,工業用地則為註銷工廠登記證或其用途變更為未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更新日期:106-09-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