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按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4項「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40%。」之規定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自無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總局(03)3326181轉2752,中壢分局(03)4515111轉201,楊梅分局(03)4781974轉100,大溪分局(03)3800072轉101,蘆竹分局(03)3528671轉101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