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商號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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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於9月1日開跑了,特別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免辦理暫繳申報,本局統計去(105)年9月暫繳申報期間,獨資、合夥並商號誤認應辦理暫繳申報,有3百餘件繳納暫繳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雖然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之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同法第69條之免辦暫繳申報規定並無修正,故獨資、合夥商號仍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本局特別提醒,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者外,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應如期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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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9-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