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體育團體等人民團體登記,實際聚會場所在他處,房屋稅稅率應如何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供村里社區發展協會或體育團體等人民團體登記,是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及體育團體等人民團體,因無適當場所而僅以理事長或會長之住處作為登記及連絡通信地址,倘經查明房屋實際仍作住家用,並未提供聚會場所使用,實際聚會場所則在他處,該登記處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9-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