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始 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始  可免徵房屋稅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由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供做辦公使用,始可免徵房屋稅,如供作營業或出租使用,不得享受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益社團負責人之房屋作為社團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房屋非公益社團自有,亦不得免徵房屋稅,但如該房屋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團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最後表示︰民眾如有任何減免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108)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213、215~217)洽詢。

更新日期:106-10-02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