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年夾娃娃機店林立,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器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另外說明選物販賣機的部分,如果其功能與販賣機相同,例如主要目的為販賣報紙、飲料或扭蛋等,則屬於買賣行為而不屬於娛樂性質,因此不須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營夾娃娃機娛樂設備之營業人應於事前至營業場所所轄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補徵其漏稅額。如對娛樂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10-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