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無償提供社區使用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有房屋無償提供社區里民使用,如無營業,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市公所所有房屋,無償提供該社區居民作為辦公室、禮堂、教室、圖書館及宗教活動使用,如經查明無供營業使用,准依照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