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收取之管理費具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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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檢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收取管理費,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明定。次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收取之管理費,具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為財政部98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1350號令所明釋。

北區國稅局表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向園區內設立之園區事業收取之管理費具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