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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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營業人如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則發生違章情事,營業人不可不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發現轄內營業人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嗣於該局調查發現後始自動辦理更正補報,惟係於該局進行調查日之後,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依規定仍應處罰。

國稅局補充說明,雖營業人主張係因承辦人員疏忽漏報,並無故意逃漏之意圖,惟按行政罰法第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是承辦人之疏失,仍歸屬於營業人之過失,營業人尚不得以承辦人之過失而主張免罰,請營業人務必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