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所生的執行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該局說明,以拍賣不動產而言,執行機關寄發傳繳通知逾期未繳,會視個案情形辦理指界、查封、鑑價其名下不動產,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發生,由移案機關先代為繳納這些費用。例如一筆土地指界費用約400元、鑑價費用約3,300元以上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測量費用約4,800元以上,還有登報費用及資料查詢費用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縱然納稅義務人嗣後繳納稅款不需進行拍賣程序,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也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2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

1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