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尼莎颱風及0730海棠颱風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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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0729尼莎颱風及0730海棠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嚴重,災區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財政部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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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8-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