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間以貨物或勞務折抵應收工程款,勿以相互折抵後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以該工程之回收料款折抵應收工程款,營業人及承包商雙方應就各自交易金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逕以相互折抵後之淨額由單方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新營分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8-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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