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但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甲君等5人95至97年間利息所得鉅額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君等5人年紀輕或無資力,其定存資金均來自乙君,嗣後定存利息均回存至乙君,甲君等5人實為乙君運用之人頭,乙君借用甲君等5人名義存定存,分散利息所得,93至95年度涉及漏報利息所得1,200餘萬元,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分散之利息所得歸課乙君,補徵稅額3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假借他人名義存款、投資或購置財產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正,而藉他人名義登記財產衍生之所得,亦應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