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的起算日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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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在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如果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起算日並不相同,請注意兩者的時限,以免錯過法定申請行政救濟期間而喪失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梁雅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11

更新日期:106-08-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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