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下室的使用情形有別,房屋稅的徵免大不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停車問題,依現行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沒有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者,則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應儘早向該局所屬分局申請免稅,可節省稅負。如仍有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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