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應如何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欠繳稅捐強制執行時,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接到此通知書可選擇下列方式繳納:
一、 金額2萬元以下之稅款,可持印有繳款專用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繳納。
二、 欠稅款超過2萬元,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或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三、 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欄位應填載傳繳通知書所載之移送機關名稱,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移送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繳納。
四、 若因一時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至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處呼籲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書勿置之不理,應儘速繳納,以免日後遭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致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6-08-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