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溪口鄉唐小姐問:公司因尼莎颱風襲臺遭受災害,損失可否減免稅捐?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提醒,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各地區國稅局官網下載,並於期限內報備勘驗,以免影響減稅權益,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100 

更新日期:106-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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