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無法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得至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不可申請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因此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債權人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該處表示,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都可受理,每一種資料收費250元,民眾可以選擇離住家近的國稅局或稅捐處辦理。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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