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因故辦理車籍移轉管轄後,車主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方可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同時提醒,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同一戶籍,請車主注意,一但同戶籍之任何一方遷出戶籍,將自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608。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210。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