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保健觀念日益普及,許多民間企業將員工健檢費用納入職工福利項目,日前常接獲公司電話詢問,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員工因職務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企業雇主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是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該局指出,企業僱主於給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請注意依上開規定區分處理,對於屬薪資所得部分,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補稅處罰。&(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上稿資料